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兽医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队伍建设,促进会员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增强本会凝聚力,激发组织活力,推动兽医事业持续、健康、繁荣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兽医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会会员须遵守本会章程,认真履行义务,同时享有相应权利。

第三条 本会秘书处为理事会授权机构,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发展会员的目的与方针

为了提高兽医行业的整体水平,推动兽医事业的发展和进步,本着面向全国和全行业原则,将热爱兽医事业,从事兽医相关领域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及兽医相关专业在读学生发展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入会条件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

凡具有法人资格,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从事兽医及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凡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学历、从事兽医及相关工作的人员及兽医相关专业在读学生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六条 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

1.申请单位登录会员系统在线提出申请,提交《中国兽医协会单位会员申请表》;

2.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等);

3.由本会秘书处讨论通过;

4.按会费标准缴纳会费;

5.由本会颁发单位会员牌匾。

(二)个人会员

1.个人登录会员系统在线提出申请;

2.按照系统要求填写个人资料,并上传个人照片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执业兽医资格证或职称证明/从业证明等);

3.由本会秘书处讨论通过;

4.由本会颁发电子会员证书。

第七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定期登录会员系统,维护会员信息;

(七)遵守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接受本会监督;

(八)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九条 建立会员数据库,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条 建立会员联络员联系制度。各单位会员应推荐一名联络员,负责与本会的工作联系。

第十一条 凡违反以下任何条款的会员,本会有权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终止会员资格:

(一)未经本会批准,擅自以本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举办展览、技术培训、信息咨询、出版刊物等;

(二)擅自以本会名义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活动的;

(三)擅自以本会名义与境外兽医或其他组织联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情节严重者;

(五)有损于兽医行业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者;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十二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十三条 对于按时缴纳会费的会员单位及在有效期内的个人会员,除本会章程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在服务期限内,会员可享有本会提供的以下服务:

(一)会员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论坛、研讨会等活动并享受优惠;

(二)会员享受在本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刊物上的宣传展示服务;

(三)单位会员可申报本会团体标准项目;

(四)会员可加入本会兽医继续教育联合体,提供继续教育项目备案、宣传、学分证书授予等服务;

(五)可与本会联合举办会议、论坛、培训班、比赛等行业活动;

(六)会员可参与本会兽医专科体系建设工作;

(七)政策、技术、信息等咨询服务;

(八)本会建立单位会员专属微信交流群,提供单位会员共享和交流在线服务平台;

(九)动物医院类单位会员可参与中国兽医协会动物医院分级评价;

(十)本会为会员颁发会员证书或牌匾,会员可使用本会会员称号对外进行合法宣传。

 

第五章  会费管理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应按年度缴纳会费,或一次性缴齐本届会费,缴费期限为本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或本年度7月1日起至次年度6月30日止。

第十五条 会员会费统一汇至中国兽医协会指定账户。本会收取会费后,统一开具由民政部印制、财政部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十六条 本会对未按照规定缴纳会费的会员,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限期缴纳会费;

(二)予以通报;

(三)限制其行使《中国兽医协会章程》中部分权利;

(四)2年不缴纳会费的,视同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本会会费的收支情况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会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本会监事会、行业管理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税务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十八条 本会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按照《中国兽医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各项活动,本会正常运行的支出以及其他应支出的费用。

第十九条 本会会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应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预算的前提下,厉行节约,加强会费使用管理、监督和控制。

 

第六章  退  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要求退会,须以书面申请报告本会秘书处。经秘书处审核批准后,正式书面通知申请退会者。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2024年8月23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兽医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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