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制定程序(试行)

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制定程序一般为:
    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撤销、终止—审批、发布—复审、转化
    采用标准制、修订的快速程序时,可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直接进入审查阶段。
    协会团体标准的代号为国家规定的团体标准代号(T)和协会代号(即协会英文名称缩写CVMA)构成。协会团体标准编号方法如下:
    一、立项:申请单位填报“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提交到中国兽医协会,协会标准化管委会秘书处汇总标准立项建议,组织征求相关单位或委员的意见,对每个项目进行论证,做出是否可以立项的决定。项目通过论证后,报协会理事会审议批准。批准后经公示无异议,发文正式立项。
    二、起草:协会团体标准一经正式立项,协会标准化管委会在协会范围内征集、协调确定团体标准的负责起草单位。负责起草单位提出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组建方案,经协会标准化管委会给予确认。工作组应采用开放式原则组建,凡协会成员单位均可提出申请参加工作组,以体现广泛的代表性。非协会成员单位须经协会同意后方可参加。团体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及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应负责落实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和人员保障。  
起草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收集资料、国内外状况分析、必要的试验验证和标准文本的编写。标准的编写应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及GB/T20001.10-2014《标准编写规则  第10部分:产品标准》的编写要求,同时编写“编制说明”。
    三、征求意见:标准草案(征求意见时为征求意见稿)及其
编制说明完成后,由协会标准化管委会组织协会成员单位、相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适用单位和个人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形式一般为信函征求意见或者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召集一定范围的会议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材料包括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及有关的参考附件。
    被邀请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者提出技术经济论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30天。
    工作组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同时,对编制说明进行补充或修改、编制“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提交审查。
    四、审查:协会标准化管委会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标准的审查。参加协会团体标准审查的专家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标准化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认真负责,有丰富的标准制定、审定方面工作经验。
协会团体标准的审查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
    会议审查专家不应少于5人。会议审查前十五天,工作组应将会议通知、协会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等提交参加会议的专家。
    会议审查时,原则上进行充分讨论,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专家人数的五分之四同意方可通过。标准起草人和协会管理人员可以参加讨论,但不能参加表决。表决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必要时采取无记名投票。
会议审查结束,应由会议主持人写出“会议纪要”,并附所有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包括专家和邀请的单位代表)和表决结果。“会议纪要”内容包括:
(一)标准编写原则和主要内容的确定依据,修订的标准应列出新旧标准的对比;
(二)主要内容的试验(验证)和分析说明,预期达到的经济效果;
(三)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情况及标准水平和有关数据的对比;
(四)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协调关系;
(五)标准中涉及专利的情况;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七)标准的水平评价及使用价值;
(八)标准贯彻实施建议;
(九)其它予以说明的事项。
函审时,函审专家不应少于5人。工作组应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十五天将函审通知、协会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单”提交给函审专家(可以是电子版)。被邀请函审的专家应认真填写函审单,在限定期内返回函审意见,回函说明提不出意见的按赞成处理,逾期不回函者按弃权处理。
函审结束,应由协会标准化管委会组织写出“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函审结论”并附各函审专家的“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单”。有效回函中必须有五分之四赞成方可通过。对无效回函(如废票)和弃权票应电话联系被邀请专家确认原因,或重新表决。如果有效回函不足五分之四应重新函审(可按废票和弃权票数另邀请补位专家)或改为会议审查。
会议审查或者函审通过的协会团体标准,由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形成团体标准的报批稿及编制说明。
第一次审查没有通过的,工作组应当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组织审查。
    五、标准项目的撤销和终止: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应予以撤销。标准的制修订从立项起2年内仍未达到审查发布阶段的,标准项目应予以撤销。
通过立项论证的标准项目在制修订中如出现重大技术难关,不能
制定成正式标准,该项目将应以终止。
    六、协会团体标准的审批、发布和存档:协会标准化管委会应对协会团体标准报批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不符合标准编写及标准审查的有关规定的,退回起草工作组进行修改。
    报批材料应包括:
(一)协会团体标准报批单;
(二)协会团体标准报批稿;
(三)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四)协会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
(五)协会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上述全部文件需报送纸质材料一式一份和电子版。
符合性审查合格的,由协会标准化管委会报送协会理事会审查批准。通过审查批准的协会团体标准,由协会标准化管委会统一编号、发布,在中国兽医协会网站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布。
    七、复审与转化:协会团体标准实施后,应根据本领域科技发展情况以及协会工作实际需要及时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一)协会标准化管委会负责组织协会团体标准的复审。
(二)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审查结束时应向协会理事会提交复审结果建议表。
(三)协会团体标准复审结果,应分别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三种情况:
(四)不需要修改的协会团体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协会团体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代号;
(五)需要修改的协会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二节执行。修订的协会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后发布的年号;
(六)已无存在必要的协会团体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它协会团体标准的编号。
(七)协会积极探索和争取将协会团体标准转化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者国际标准,转化后协会团体标准将自行废止。
本程序由中国兽医协会负责解释。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兽医协会
                                                                                                                          2017年1月18日

附件1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流程图.docx
附件2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封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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