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民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社会团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制定了《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并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及联席会议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此文件公开发布)
附件: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pdf
信息来源: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