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参与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披露拥有的必要专利,在披露必要专利时,应填写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见附件1),并将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与相关证明材料一起提供给中国兽医协会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已授权专利的证明材料为专利证书复印件或扉页,已公开但尚未授权的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为专利公开通知书复印件或扉页,未公开的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为专利申请号和申请日期。
第二条 在作出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时,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应填写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见附件2)和/或通用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见附件3)。
第三条 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在填写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时,应在以下三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专利人或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免费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标准时实施专利;
(二)专利人或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收费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标准时实施专利;
(三)专利人或专利申请人不同意按照以上两种方式进行专利实施许可。
第四条 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所做出的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一经提交就不可撤销,直到该标准的相关内容由于标准的修订导致已作出实施许可声明的必要权利要求对于该标准的实施不再是必要的;只有后提交的实施许可声明对该标准的实施者而言更宽松、更优惠时,才可取代在先的实施许可声明。
第五条 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在作出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时,应保证其不会以规避第三条中所作出的实施许可声明为目的转让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对于已经向归口单位提交实施许可声明的专利,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转让或者转移该专利时,应当事先告知受让人该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内容,并保证受让人同意该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约束
第六条 标准制修订或者实施过程中,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应将标准中必要专利的任何信息变更及时通知中国兽医协会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转移,专利申请被驳回、撤回、视为撤回、视为放弃或恢复、专利权无效、终止或恢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