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兽医协会兽医病理师分会会员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者:中国兽医协会发布时间:2023-02-17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兽医协会兽医病理师分会(以下简称兽医病理师分会)的会员管理,提高中国兽医协会兽医病理学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兽医病理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兽医协会兽医病理师分会会员入会申请、评定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兽医病理师分会实行会员准入制度。

第四条 兽医病理师分会负责本分会会员入会申请受理、评定和管理工作,定期组织专业培训、会员评定等活动,经考核合格,通过评定后方可加入兽医病理师分会,颁发兽医病理师分会会员证书。

第二章 会员准入

第五条 兽医病理师分会会员准入条件:

(一)须为中国兽医协会个人会员。

(二)专业背景要求(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兽医学或医学专业大学专科、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历,并从事兽医病理学工作5年(含)以上;

2.具有兽医病理学及相关专业硕士及以上学历,并从事兽医病理学工作2年(含)以上;

3.已取得国家执业兽医师或助理兽医师资格证者,并从事兽医病理学工作4年(含)以上。

(三)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我国动物防疫法、生物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等。

第六条 兽医病理师分会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兽医病理师分会会员申请表、中国兽医协会个人会员证书、大学专科、本科(或同等学历)和最高学历毕业证和学位证扫描电子版各1份等材料,具备国家执业兽医师或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者,请提供电子版1份(非必须);

(二)兽医病理师分会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核;

(三) 兽医病理师分会对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者进行考核,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定;

(四)通过专家评定的申请者,准予加入兽医病理师分会成为会员;

(五)将准予加入的兽医病理师分会会员报中国兽医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七条  兽医病理师分会会员评定原则上每年组织1-2次。

第三章 会员权利义务

第八条 兽医病理师分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由中国兽医协会颁发的兽医病理师分会会员证书;

(二)优先参加兽医病理师分会组织的兽医病理诊断读片交流活动及相关培训,以不断提高综合业务能力;

(三)优先参加中国兽医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九条 兽医病理师分会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管理规定;

(二)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兽医病理师职责;

(三)积极参加兽医病理师分会组织的病理培训、读片交流等继续教育活动,积累继续教育学分,以便不断提升业务水平,丰富诊断经验;

(四)爱护动物,宣传动物保健知识和动物福利。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十条 兽医病理师分会负责兽医病理师分会会员的培训、评定、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中国兽医协会统一印制并颁发兽医病理师分会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兽医病理师分会建立兽医病理师分会会员管理档案,包括会员登记表、会员证书复印件、评定和培训等情况。

第十三条 兽医病理师分会对兽医病理师分会会员资格每五年评估一次,五年内需参加3次(含)以上兽医病理师分会组织的病理诊断交流活动,每参加一次活动记15学分,五年累计45学分为合格,否则取消会员资格。鼓励兽医病理师分会会员参加中国兽医协会兽医继续教育联合体举办的培训项目,积累继续教育学分。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四条 兽医病理师分会会员如有下列情形,兽医病理师分会有权收回、注销其会员资格。

(一)授让、租用、借用兽医病理师分会会员证书;

(二)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出具诊断报告等有关证明文件;

(三)出具虚假诊断报告等证明文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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