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中国兽医协会发布时间:2023-02-17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中国兽医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文,是指本会在履行职能、处理公务过程中形成及接收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本会规章制度,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及党、政分开的原则。
第五条 本会公文处理实行统一管理,秘书处综合办公室是本会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设专人负责本会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六条 本会使用的公文种类有:
(一)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二)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三)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四)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相关单位和人员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五)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六)报告: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单位的询问。
(七)请示: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
(八)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九)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七条 本会公文一般由发文单位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发文单位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件、抄送单位、页码等组成。
(一)发文单位标志。为本会全称。联合行文时,发文单位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单位名称,也可单独用主办单位名称。
(二)发文字号。由秘书处各部门或分支机构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单位的发文字号。
(三)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四)标题。由发文单位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五)主送单位。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单位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单位统称。
(六)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七)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八)发文单位署名。署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九)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印章。公文中有发文单位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单位印章,并与署名单位相符。有特定发文单位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一)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二)抄送单位。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单位,应当使用单位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单位统称。
(十三)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八条 本会公文的版式按照《中国兽医协会公文格式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一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二条 向上级单位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单位,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单位和同级单位。
(二)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三)除上级单位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会名义向上级单位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会负责人名义向上级单位报送公文。
第十三条 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行文。
第十四条 本会内部部门之间不行文。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五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六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本会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三)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五)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六)本会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十七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综合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准确体现本会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部门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部门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十九条 公文应当经本会负责人审批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单位的负责人会签。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一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会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涉及其他单位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会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本会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并详细记载,一般发文、发函分编流水号,纪要根据各种会议类型分编流水号。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后,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发送。
第二十三条 公文处理完毕后,由综合办公室专人整理归档。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会公文由秘书处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二十六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综合办公室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移交、清退。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兽医协会秘书处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2022年11月15日第25次秘书处常务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8年7月4日通过的《中国兽医协会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