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兽医协会与其他单位合作举办活动暂行规定

发布者:中国兽医协会发布时间:2023-02-17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兽医协会与其他单位合作举办活动的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协会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合作举办活动”是指以中国兽医协会名义主办、承办、协办、支持或指导的会议、论坛、展览、比赛、推优等活动。

第三条 协会合作举办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活动的主题应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要以促进兽医行业领域的业务和学术交流为目的,主题明确、内容充实、规模适度、形式多样。

第二章 我会策划的活动

第四条 我会策划的活动,原则上我会应作为主办单位,并切实履行主办职责,重点做好活动策划、收支预算、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五条 我会策划并主办的活动,为保证活动效果、扩大活动影响、保障活动经费等,可以邀请联合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但应对合作方资质、能力、信用等情况进行考察,保证活动依法、依规有效开展。活动所有费用需经我会账户进行收支管理。涉及利益分配的,需签订合作协议。

第三章 我会应邀参与的活动

第六条 其他单位策划的非营利性活动,邀请我会作为主办单位的,我会经过研究后可以参与。我会作为唯一主办单位或第一主办单位的,我会要切实履行主办职责,对活动全过程和重要环节予以把关。我会作为联合主办单位的,我会应当做好活动方案、日程、宣传稿件的审核工作。活动需要进行招商和收费的,费用应当用于活动支出,活动结束后,活动具体实施单位需向协会提交活动总结和经费决算。

第七条 我会一般不作为承办单位参与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但由政府部门发起的行业相关活动,我会可作为承办单位。

第八条 由其他单位发起的对行业发展有促进作用的活动,邀请我会作为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或指导单位,我会经过研究可以参与。我会协助做好活动组织、宣传、致辞、嘉宾邀请等工作,但不参与活动经费收支。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规定经2020年12月11日第八次秘书处常务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秘书处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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