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兽医协会举办研讨会论坛管理办法

发布者:中国兽医协会发布时间:2023-02-17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兽医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举办研讨会、论坛等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中国兽医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研讨会、论坛等活动,是以中国兽医协会名义主办、协办、支持或指导的研讨、培训、论坛等活动。不包括协会秘书处、分支机构为了研究、交流工作,邀请特定人员的小型座谈会、研讨会等。

第三条 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原则上以中国兽医协会的名义主办,分支机构具体承办。

第四条 分支机构动议策划并承办的研讨会、论坛活动,应由分支机构向协会秘书处书面申请,通过秘书处审核批准,并接受秘书处的监管。

第五条 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活动的主题应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要以促进兽医行业领域的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为目的,主题明确、内容充实、规模适度、形式多样。

第六条 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经费来源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国兽医协会财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全部收支纳入中国兽医协会账户,全部支出由协会按规定支出。

第七条 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可以选择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并对其资质、能力、信用等情况进行考察,保证活动依法、依规有效开展。

第八条 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国家”“农业农村部”等名称。

第九条 协会作为主办单位开展活动的,要切实履行主办职责,对活动全过程和重要环节予以把关。协会或分支机构以 “协助单位”、“支持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合作开展研讨会、论坛活动,要切实履行相应的职责。未经批准,分支机构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

第十条 以协会名义参加或举办涉外论坛活动的,需由秘书处严格按照外事活动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任何机构不得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研讨会、论坛活动,不得强行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和预算管理,分支机构应将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并书面上报协会秘书处相应管理部门。

报告事项应当包括:活动名称、主办单位、参与方式、参与范围、时间、地点、内容、参会人员、规模、经费来源和预算等内容。

第十三条 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俭朴、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活动经费支出。

第十四条 秘书处应该加强对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管理,活动内容有交叉或重复的,应当予以调整或合并。

第十五条 秘书处应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分支机构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业务指导,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及时给予纠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2018年6月29日中国兽医协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兽医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中国兽医协会举办研讨会论坛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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