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兽医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配置与选任规定

发布者:中国兽医协会发布时间:2023-02-17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兽医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分支机构负责人配置与选任,根据《中国兽医协会章程》《中国兽医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分支机构负责人为本会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会长)、副主任委员(副会长)、秘书长。

负责人任职5年为一届,不得连续任职超过两届。

第三条 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会长)一人、副主任委员(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为主任委员(会长)。

第四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高尚的道德情操;

二、廉洁自律,不利用分支机构谋取所在单位利益和个人利益;

三、为本会会员,拥护《中国兽医协会章程》,执行本会规定;

四、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熟悉相关领域情况;

五、为在职人员,其所在单位应是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龙头企业等;本人在单位具有较高职位,或有工作平台作为开展分支机构工作的支撑;

六、热爱协会工作,乐于为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协会的发展做出奉献;

七、年龄在70岁以下。

第五条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除具备第四条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相应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二、担任其所在单位的重要职务,愿意以其单位作为依托,开展相关领域活动。

三、不能同时担任其他全国性兽医相关社会团体或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四、原则上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

第六条 分支机构秘书长原则上应与会长来自同一单位,协助会长开展分支机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选任程序。

一、秘书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动议;

二、相关人员可采取本人自荐、分支机构推荐或秘书处推荐等方式成为候选人;

三、秘书处对候选人进行考察,在协商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择优选择,由秘书长提名,形成提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副主任委员(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应在协商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由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提名,报经本会秘书处研究确定后任用。

第九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变更同选任程序。

第十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免职:

一、工作单位或工作性质发生较大变更,不适合继续任职的;

二、在分支机构任主要负责人超过10年的;

三、本人由于身体健康等原因,提出辞职的;

四、在工作中严重违法国家规定、本会有关制度的;

五、利用分支机构为所在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的;

六、工作积极性不高,对工作懈怠,不能推进工作的;

七、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本规定经2021年11月10日第二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兽医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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