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中国兽医协会发布时间:2023-02-17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兽医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各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兽医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本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的组成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某个领域活动的内设机构,包括工作委员会和分会。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内设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接受本会的领导,执行和落实本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协调各分支机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职能任务
第五条 分支机构在本会章程规定范围内,依据本会赋予的职能、任务,在本专业领域内开展工作。
(一)组织专业领域技能培训、行业活动,组织会员参加本会重大活动;
(二)制订本专业范围内相关标准、工作规范,促进行业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调查研究本领域国内外发展动态和趋势,并积极向本会反映相关情况、意见和建议;
(四)发展会员,为会员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咨询和信息服务,促进本领域内的科技进步,推广新技术、新成果;
(五)承办本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设立、变更和撤销
第六条 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经本会秘书处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包括提出申请、秘书处审核、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一)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
1.有规范的分支机构名称和设立分支机构的充分理由;
2.有符合本会章程规定和适合分支机构的职能范围;
3.有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系人;
4.有发展规划和活动经费保障;
5.工作委员会须有20名以上委员;分会须有50名以上会员。
(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兽医协会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表1);
2.中国兽医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名单(表2);
3.中国兽医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表3);
4.中国兽医协会分支机构会员名单(表4);
5.中国兽医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简介(限800字)。
第八条 分支机构名称及主要负责人信息变更,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其他负责人、联系人等信息变更,需提交秘书处审核批准。
第九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撤销:
(一)不再适应兽医事业发展需要的;
(二)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和义务的;
(三)本会根据自身管理需要撤销的。
第四章 组织架构
第十条 分支机构会员均为本会会员,由本会统一管理,遵守《中国兽医协会章程》和《中国兽医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可以设立理事会,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分支机构会员数的1/3,理事总人数不超过60人,理事名单报秘书处备案。设立理事会的分支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并向秘书处提交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由主任委员(会长)、副主任委员(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其中,主任委员(会长)1人,副主任委员(副会长)若干,秘书长1人。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为主任委员(会长),实行主任委员(会长)负责制。分支机构负责人选任按照《中国兽医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配置与选任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在其专业领域内积极开展工作,每年向本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召开集体会议,所议内容形成会议纪要,由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会长)签字后归档存查并报秘书处备案。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举办或参加活动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树立正面宣传的意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举办或参加涉外及涉港澳台活动的,由本会严格按照外事活动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须严格按照《中国兽医协会举办研讨会论坛管理办法》《中国兽医协会与其他单位合作举办活动暂行规定》等执行。分支机构策划并承办的活动,原则上以中国兽医协会或分会的名义主办,并向本会秘书处申报,包括活动目的、实施方案、经费预算等,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秘书处履行监督和评估责任;分支机构以“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合作开展活动,需向本会秘书处备案,切实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八条 本会向分支机构委托或交办的事项,应以项目责任书或书面约定实施,明确任务、目标、职责、权利和义务等,并负责指导、监督、检查、验收和评估。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不单独设立银行账户,本会秘书处财务部门为各分支机构单设科目、单独核算。所有财务收支按《中国兽医协会财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收入包括会费、捐赠、项目经费和服务收入等,经费可用于分支机构活动开展。
分支机构会长单位按照协会常务理事单位缴纳会费,副会长单位按照协会理事单位缴纳会费,理事单位按照协会普通单位会员缴纳会费。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可根据情节轻重提出批评、限期整顿,直至撤销:
(一)未经本会批准或授权,擅自以本会名义开展活动的;
(二)擅自冠以“中国”、“全国”和“中华”等名称开展活动的;
(三)非法刻制、使用印章的;
(四)不按审批的职能范围和工作任务开展活动的;
(五)自行收取会费的;
(六)未经本会允许,在国际交往中擅自开展活动的;
(七)未经本会允许,擅自授权开展活动、签署合同的;
(八)对本会交办事项拒不执行的;
(九)分支机构长时间不开展活动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经2021年11月10日第二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兽医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