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中国兽医协会发布时间:2023-07-28阅读次数:
各分支机构、全体会员:
为规范中国兽医协会分支机构信息发布的管理工作,严格信息发布的工作程序,提高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中国兽医协会研究制定了《中国兽医协会分支机构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兽医协会
2023年7月28日
附件
中国兽医协会分支机构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兽医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分支机构信息发布的管理工作,规范信息发布的工作程序,提高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信息是指以文字、图表或音像等形式存在的并可传递的材料内容。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以本会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发布的信息。
第四条 信息发布的形式为通过本会分支机构微信公众号、微博、小红书、抖音、哔哩哔哩等媒体平台(以下简称新媒体)传送。
第五条 本会分支机构经中国兽医协会秘书处审批同意后可以注册专用新媒体平台账号,并按相应媒体平台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对于停用的新媒体平台账号,需及时进行注销处理,并向本会秘书处报告。
第六条 本会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为信息发布的责任人。各分支机构作为各自媒体平台信息发布的管理主体,应确定信息平台管理员,做好新媒体平台信息发布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筛选、审核、发布信息。
第七条 各分支机构信息平台管理员应建立多种信息采集渠道,拓宽其媒体平台信息来源。
第八条 分支机构媒体平台信息审批和发布
(一)采集自政府、事业单位以及中国兽医协会媒体平台等官方渠道转载的信息,发布时应注明信息来源;
(二)采集自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及会员自媒体的信息,需经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发布,发布时应注明提供者;
(三)对于各分支机构工作中产生的原创通知、新闻发布等事项信息,需经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九条 未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在本会分支机构媒体平台上发布信息。
第十条 发布的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
(三)损害国家、组织、个人荣誉和利益;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对于信息有误或信息失实的发布信息,需及时进行修改或撤回处理。
第十二条 各分支机构应自觉遵守本规定,确保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和严肃性。对违反规定擅自发布信息的直接责任人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经2023年7月28日第21次秘书处常务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兽医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通知原文:关于印发《中国兽医协会分支机构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