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兽医协会关于开展伴侣动物福利友好繁育舍(犬、猫)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及个人:

为促进中国兽医协会会员以及繁育舍相关单位和人员合理、人道地对待动物,构建人、动物与环境和谐共生的同一健康生命共同体,建立健全动物福利相关标准和规范,中国兽医协会组织制定了《中国兽医协会动物福利友好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兽医协会动物福利友好评价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动物福利友好繁育舍(犬)评价规范(2023版)》《动物福利友好繁育舍(猫)评价规范(2023版)》等文件。现面向广大会员和相关单位开展伴侣动物福利友好繁育舍(犬、猫)评价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方针

坚持“公开、公正、客观、科学”的基本原则,按照“自

愿申报、严格标准、科学评价、动态管理”的模式运作。

二、评价范围与申请条件

1.伴侣动物福利友好繁育舍(犬)评价范围:经注册登记的以繁殖生产犬为目的的企业,包括繁育场、繁育基地等。

2.伴侣动物福利友好繁育舍(猫)评价范围:经注册登记的以繁殖生产猫为目的的企业,包括繁育场、繁育基地等。

3.申请单位基本条件:在国内注册登记,服务范围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坚持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繁育舍单位。 

三、评价内容

分别按照《动物福利友好繁育舍(犬)评价规范(2023版)》《动物福利友好繁育舍(猫)评价规范(2023版)》的相关内容开展伴侣动物福利友好繁育舍(犬、猫)的评价工作,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员工要求、繁育舍及环境、饮食、饲养及繁育管理、训练及行为监测、互动交流、健康管理、出售及运输等。

四、评价程序及要求

评价工作由动物福利友好评价委员会组织实施。申请单位按照《中国兽医协会动物福利友好评价工作操作规程(试行)》(见附件)填写《动物福利友好繁育舍(犬、猫)评定申请表》,向动物福利友好评价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等资料。经形式审查、现场核查、评定决议后,由中国兽医协会公布结果并向申请单位颁发评定证书。

五、其它事项

望广大会员和相关单位积极参与,申请材料请发送至邮箱:dwfl@cvma.org.cn,邮件主题请写明“2023年项目申报+项目名称”,邮件正文请写明“联系人和手机号”。

联系人:郑亚东 15393143490

             戚宇舸 18257139997

 

附件:中国兽医协会动物福利友好评价工作操作规程(试行)

 

 

中国兽医协会 

                           2023年6月27日


附件

中国兽医协会动物福利友好评价工作操作规程(试行)

(针对动物福利友好繁育舍(犬、猫)评定工作)

 

1. 适用范围

1.1 本规程适用于犬、猫的繁育及销售等的繁育舍单位进行的动物福利友好评价。

1.2 申请单位应当是中国兽医协会的单位会员。

2. 办事机构

动物福利友好评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沟通协调和具体的动物福利友好评价工作。

3. 评价过程

3.1 评价申请

申请单位向动物福利友好评价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价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以下资料:

(1)《动物福利友好繁育舍(犬、猫)评定申请表》(见附件1);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单位室内平面图、各区域用途和面积;

(4)申请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中国兽医协会动物福利友好繁育舍(犬)自我评价表(见附件2)、中国兽医协会动物福利友好繁育舍(猫)自我评价表(见附件3);

(6)根据《动物福利友好繁育舍(犬)评价规范(2023版)》或《动物福利友好繁育舍(猫)评价规范(2023版)》的有关内容和要求,申请单位提供针对动物福利友好繁育舍(犬、猫)的员工要求、繁育舍及环境、饮食、饲养及繁育管理、训练及行为监测、互动交流、健康管理、出售及运输等方面的相关情况(可附上相关图片或照片);

(7)申请单位承诺书(见附件4)。

3.2 评价受理

评价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做出以下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评价委员会办公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予以受理。

3.3 缴费

评价委员会办公室在受理申请后,向申请单位发送受理通知和缴费通知单。

3.4 现场核查

3.4.1 评价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单位缴纳的费用后,组织评价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相关人员和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或考核),评审组由1-3名现场评审员组成,具体人员由评价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申请单位情况酌情而定。

3.4.2 现场评审开始前,评价委员会办公室向评审组提供评审单位相关资料,确认评审内容和要求,告知有关纪律和注意事项。

3.4.3 评审组按照本规程和《动物福利友好繁育舍(犬)评价规范(2023版)》《动物福利友好繁育舍(猫)评价规范(2023版)》开展现场评审工作。

3.4.4 评审过程中,被核查单位应配合评审组的评审工作。

3.4.5 现场评审结束前,评审组需统计评分结果,并根据核查情况和评分结果撰写《动物福利友好繁育舍(犬、猫)现场评审报告》(见附件5)。

3.4.6 《动物福利友好繁育舍(犬、猫)现场评审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地描述申请单位概况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并要求经评审组人员和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

3.5 评定

3.5.1 对不符合评价规范要求的,出具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评定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3.5.2 对符合评价规范要求的,作出符合评定的决定,出具评定结果通知书。

3.6 颁证

评价委员会在出具评定结果通知书作出评定决定后,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动物福利友好繁育舍(犬)评定证书》或《动物福利友好繁育舍(猫)评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并在中国兽医协会网站公开,供公众查阅。


附件1 动物福利友好繁育舍(犬、猫)评定申请表.docx

附件2 动物福利友好犬舍审核标准-R2.pdf

附件3 动物福利友好猫舍审核标准-R2.pdf

附件4 承诺书.docx

附件5 动物福利友好繁育舍(犬、猫)现场评审报告.docx



通知全文:中国兽医协会关于开展伴侣动物福利友好繁育舍(犬、猫)评价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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